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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航运法规大全
 
1.2.2:海事法规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交通部1957年6月11日交督(57)于字第225号颁发试行)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只适用于我国航海商用机动船。

第二章 平时准备

第二条 船长和驾驶员应当对危险而且多雾航区的水道、潮 流和特点,结合本船的性能,平时悉心研究,作为雾中航行的参考。

第三条船长和驾驶员应当对下列航行仪器的校验工作特别 注意,保证在雾中能够正确使用:

(l)罗经、计程仪、无线电测向仪、回声测深仪、雷达,须经各种 方法校验求出误差;

(2)机械测深仪、手锤、汽笛和汽笛牵索,须经仔细检查并且保 持正常状态。 第四条船长应当督促驾驶员和轮机员经常检查船上排水设

备和水密设备,并且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雾中航行

第五条船舶遇雾、雹、雪、暴风雨或者任何其他同样限制机 跟情况(以下简称雾)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并应遵守海上避碰章程

的规定,以及海港港章的有关规定。 装有雷达的船舶,对于海上避碰章程有关缓速的规定,也不可 以忽视。

第六条当值驾驶员在雾袭到以前,应当抓紧时机,利用航行 仪器测定船位。

第七条当值驾驶员在雾袭到的时候,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 施,并且报告船长:

(l)摇预备车,适当减低速度(见附注一)并且将遇雾情况通知 当值轮机员;

(2)开始发放雾号;

(3)派遣水手到船道了望,如果风浪过大不能在船首了望,可 以派他在驾驶台了望;

(4)根据情况,下令关闭全部或者部分水密门;

(5)准备各类救生设备,以便随时使用,并准备至少救生艇一 艘在立即下放的状态。

第八条船长获悉雾袭后,必须立即到驾驶台亲自指挥。当值 驾驶员并将船位、四周环境和已采取的措施告知船长。船长应当研

究已采取的措施并应特别注意现行船速是否确当。

第九条不论船速多少,当值轮机员应当使锅炉保持全部汽 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全速倒车。

第十条保持全船寂静,严禁喧哗,以免扰乱驾驶人员的听觉。

第十一条在本船发放雾号的时候,听到他的雾号,不应猝然 中止,应当继续发放,以免他船发生误会,但是再发雾号,应当力求

避免同他船雾号声音重叠。

第十二条他部雾号才停,本船切勿紧接发出雾号,免被他船 误认为是他发出雾号的回声。

第十三条本船停车后,且已不在水上行动的时候,才能发放 二长声的声号(以下简称停车信号)。

第十四条在没有看到他船的情况下,不可以使用海上避碰 章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声号。

第十五条听到他船雾号在本船正横之前,应当立即停车,如 有必要,可以使用短时间的倒车,使本船很快的停止前进,然后仔

细辨明他船航向;在未辨明前。本船不应盲目转向避让或者前进。

第十六条在有交叉航线地段,听到他船雾号的时候,应当特 别注意。

第十七条在本船已停止,准备让他船驶过的时候,可能发放 国际信号"R"的声号(一短声、一长声、一短声),以表示"我船已停

止前进了,你可以小心探索经过我船。"

第十八条在雾中航行,应当充分利用航行仪器和助航设备, 并应时时校对部位。

第十九条雾中航行,船舶报务员在船长指示下,应按有关规 定与附近船舶取得密切联系并掌握该项船船的船名、位置、航速、

航向和雾情的资料。

第二十条在雾中航行的计划航线,对岸边、岛屿、礁石或者 其他障碍物要比平时保持较多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雾中航行达到转向点,必须进行数次测深,查看 水深、底质,对船位有一定把握后,再行转向。对无线电测向仪或者

雷达测定的转向点,也应当进行测深核对。

第二十二条雾中在岸边、岛屿、港口或者狭窄航道附近航行 的时候,应当加密测深,注意潮流的作用和雾号的回声,准备双锚

缓速前进。如果对船位有疑问时,切勿盲目航行。在条件许可下, 应当立即下锚,或者转向相反航向缓速行驶,以待视线转清。

第二十三条灯塔、灯标所发的雾号,只能作为方位的参考, 不能作为判断部位的根据。(附注二)。

第二十四条雾起和雾散的时间,计程仪的示数,测深的时 间,减速、停车的时间,发放停车雾号和"R"声号的时间,派在船首

了望人的姓名,统须详细记载船舶日志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交通部公布施行。

(附注一):缓慢速度的程度,应当根据当时的视距,船舶倒车 的能力和灵活性决定,也就是在雾中航行,如果突然发现来船,一

般要求能够在来船的半距上,停止本船前进。

(附注二):由经验证明,声音在雾中传播,不是直线的,水平 的,垂直的,并且有静止区,因此我们不能作出以下的结论:

(1) 假若在应听到的范围中,听不到它的声音,就认为这个装 置停止;

(2) 声音低弱就认为距离远;

(3) 声音很大就认为距离近。

各缔约国考虑到修改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需要,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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